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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3 月 18 日,案外人深圳某物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即刻达公司)给湖南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湖南某公司办理其公司名下 596 台货车运营相关交接事宜。湖南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以

    2019 年 3 月 18 日,案外人深圳某物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即刻达公司)给湖南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湖南某公司办理其公司名下 596 台货车运营相关交接事宜。湖南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以及侯某签订了《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租赁合同》显示,湖南某公司为出租方(甲方),侯某为承租方(乙方),深圳某公司为委托方(丙方),三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丙方委托甲方将车辆以租赁的方式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 年 12 月 30 日。出租给侯某汽车共计 215 。2020 年 11 月 25 日,湖南某公司作为卖车方(甲方), 临沂某公司作为买车方(乙方),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电动汽车以每台 25000 元卖给乙方,共 84 台, 合计 210 万元,费用分期付清,车辆清单明细附后。合同对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临沂某公司印章,由侯某签字,赵某在侯某右侧亦签字。2021 年 4 月 9 日,深圳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将其中 84 台所有权转让给湖南某公司,并附该 84 辆汽车明细。湖南某公司一直要求临沂某公司以及侯某支付购车款,但一直推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一审时双方就车辆交付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该84台车辆均在之前租赁的215辆车里面,已经进行了交付,但是交付时仅有负责运输的货车司机自己留存登记本以及湖南某公司负责人与侯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认定交付的证据不足,未将84台车辆车款全部支持。后我们坚持上诉,在二审时,坚持已经交付的观点,又提供部分证据材料,在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临沂某公司想湖南公司支付剩余的购车款,依法维护了湖南某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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